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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6,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辩护人李远政,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6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6及辩护人李远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4月11日晚,本市金山区枫泾工业园区华某公司员工胡某(已判决)等人与晶某乐器公司员工彭某6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彭某6伙同田某某纠集晶某乐器公司员工彭7、向某2、彭某8(均已判决)等30余人,与胡某纠集的华某公司员工钱某某(已判决)等10余人,在双方约定的枫泾镇工业区环东一路与钱明东路交界的十字路口附近持械群殴,在打斗过程中华某公司员工何某某被被告人彭某6、田某某、彭某8、彭7、向某2追打,被迫跳入旁边的池塘中,后被告人彭某6、田某某、彭某8、彭7、向某2向水中冒出头的何某某投掷石块,致使何某某溺水窒息死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同案犯田某某等人的供述及相关辩认笔录,证人米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证明、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上海市金山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情况说明,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湖南省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受理系统维护申请表,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拍摄的作案工具铁棒的照片、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出具的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彭某6。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6伙同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彭某6辩称参与斗殴是事实,但没有纠集他人,被害人落水是个意外,不是故意杀人。
  被告人彭某6的辩护人对聚众斗殴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被害人死亡的河道内有很多水草,环境比较复杂,从尸检报告来看,无骨折和软组织受伤,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扔石头的行为间无必然联系;因聚众斗殴致死而认定的故意杀人的,死亡的结果必须是在斗殴过程中,必须是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彭某6只是参与了斗殴,没有证据证明斗殴行为造成了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彭某6扔石头的行为不会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故被告人彭某6应构成聚众斗殴罪。关于量刑,本案的聚众斗殴是田某某纠集,也是田某某积极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告人彭某6只是积极参与,实际上也没有发生互殴行为,应认定为未遂;被告人彭某6投案后作了客观的供述,不能因为部分同案犯的供述而否认其具有坦白情节;案发时,被告人彭某6年纪轻,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参与这次斗殴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彭某6在同案犯胡某等人的量刑基础上进行处罚。辩护人当庭还提供了村委会证明、联名信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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