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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64号 (2)
  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彭某6在回暂住地途中与本区枫泾镇工业园区的华某公司员工胡某、钱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彭某6遂至其工作的本区枫泾镇工业园区的晶某乐器公司,告诉同在该公司工作的田某某,田某某通过他人电话联系胡某,双方约定通过打群架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此,被告人彭某6伙同田某某纠集晶某乐器公司员工彭7、彭某8、向某2等30余人,胡某、钱某某也纠集了何某某等10余人。
  当晚10时许,双方人员均持铁棒等凶器至本市金山区枫泾镇工业园区环东一路、钱明东路路口附近进行斗殴,胡某、钱某某一方见对方人多,遂逃离现场,被告人彭某6一方进行追赶。被告人彭某6与田某某、彭7、彭某8、向某2追赶上何某某,田某某持铁棒对何某某进行殴打,何某某被迫跳入路边池塘。被告人彭某6与田某某、彭7、彭某8、向某2等人即在池塘边捡起石块向池塘内冒出头的何某某投掷,致何某某在该池塘内因溺水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同案犯田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4月的某晚,其伙同湖南籍老乡在本市金山区枫泾镇晶某乐器厂旁靠近鱼塘的十字路口,与华某厂的江苏人约定打群架,对方见其人多便逃跑,其中一人被追打后跳入水塘,其与彭7、彭某8、向某2及被告人彭某6等人围在水塘边,有人向水塘扔石头、砖块,后来知道跳水的人溺死了。
  2、同案犯彭7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1日晚,因同在晶某公司工作的老乡彭波与华某公司的江苏籍员工发生冲突,彭波、田某某纠集了其与老乡约40人持铁棒等工具与江苏人进行斗殴,到达约定斗殴地点后,对方即往回逃跑,其与田某某等人持铁棒追赶,当时冲在最前面的有其与田某某、彭波、彭某8、向某2等人。对方有个人被田某某持铁棒殴打,后来被迫跳进旁边的池塘内。其到池塘边后,看到田某某、彭波、彭某8、向某2站在池塘边,池塘里那个人向中间游去,并在水中伸出头来,其听到有人往水里扔石块,就也从岸边捡起石块朝那个人扔过去。后来听到警车声,就逃回厂里了。
  同案犯彭7辨认出彭某8、田某某、向某2,辩认出被告人彭某6就是笔录中的彭波。
  3、同案犯彭某8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1日晚,因同在晶某公司工作的老乡彭波与华某公司的江苏籍员工发生冲突,后同厂的老乡田某某与对方约了打架。其与田某某等10多个拿铁棒的和10多个上夜班的人,共计30多人到厂北面的水泥路上,其与老乡冲上去,对方开始逃跑,其与田某某、彭波、彭7、向某2冲在最前面,沿着水泥路向西追,追一段后对方有个人摔倒在地,我们跑在最前面的五个人便围住他一阵乱打,田某某用铁棒打,其他四人用脚踢,打了一阵后,那人跳进了水泥路北侧的池塘里,我们五个人站在岸边,看到那个人游到池塘中央,五个人就拾起岸边的石块扔那个人,其扔了二块,那个人游到池塘中央就看不见了。这时听到警车的声音,其与彭波、田某某等人就跑回厂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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