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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64号 (3)
  同案犯彭某8辨认出彭7、田某某、向某2,辨认出被告人彭某6就是笔录中的彭波。
  4、同案犯向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1日晚,因同在晶某公司工作的老乡彭波与华某公司的江苏籍员工发生冲突,彭波、田某某纠集其及老乡约40人与江苏人进行斗殴。其与老乡持铁棒等工具到达约定地点后,对方见人多就开始往回逃跑,他们就开始追赶。其与田某某、彭波、彭7、彭某8追在最前面,对方有个人在逃跑时摔倒了,田某某持铁棒对那个人进行殴打,那个人被打得吃不消,前面又跑不出去,就跳进旁边的一个池塘内。其在岸边看到那个人已经游到池塘中央,因为池塘水草多,其只看到那个人的头部浮在水面上,其与田某某、彭波、彭7、彭某8在岸边捡起石块扔那个人,不让那个人的头部露出水面。扔了一会,听到警车的声音,就逃回厂里了。
  同案犯向某2辨认出田某某、彭7、彭某8,辨认出被告人彭某6就是笔录中的彭波。
  5、证人米某某、李某1、彭某1、李某2、彭某2、程某1、程某2、彭某3、张某某、彭某4、向某1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证人均系晶某公司员工,2006年4月11日晚因彭某6(彭波)与华某公司江苏籍员工发生冲突,双方约架。上述证人均参与或听说了斗殴的事情。
  证人米某某还证实,跑在最前面的有彭某6(彭波)、彭7、彭某8等人,后听说对方有人跳河了。
  证人李某1还证实,其看到河边有好几个人站在那里,田某某说有人跳到河里去了,看到河中央有一个黑黑的一团,田某某和彭7拿地上东西扔过去。
  证人彭某1还证实,田某某、彭某6(彭波)、彭7、彭某8等人冲在最前面,第二天听说对方有人跳河了。
  证人李某2还证实,其与彭某2、彭某8等同事是应老乡彭某6(彭波)之邀一起去打群架。
  证人彭某2还证实,田某某等五六个人冲在最前面,回来时,田某某、彭某6(彭波)、李某1、彭某8、向某2、彭7六个人一起回来的。
  证人程某1还证实,田某某、彭某6(彭波)、彭7、向某2、李某1他们冲在最前面。
  证人向某1还证实,冲在最前面的是田某某、彭某6(彭波)、彭7他们。
  6、证人胡某、钱某某、周某某、王某、侯某某、魏某某、薛某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系华某公司江苏籍员工,2006年4月11日晚,晶某乐器公司湖南籍员工与华某公司江苏籍员工分别纠集多人群殴,因湖南籍员工人多,江苏籍员工很快逃跑。
  证人胡某还证实,在跑的过程中,其看到老乡何某某跌倒了,被对方冲过来的人围住打,当时不敢去帮,大约半小时后,回去找何某某,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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