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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2,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4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汪2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提供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号二楼房间、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及相关赌具,每晚供多人进行“二八杠”形式赌博活动,并非法获利。
  201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汪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参赌人员13人、赌资共计人民币9,250元及赌具1副。
  被告人汪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赌资赌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汪2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并自愿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郑某某、王某1、刁某某、汪1、李某某、陈某1、林某、吴某某、杜某某、陈某2、徐某某、汤某某、张1、王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查获照片及业务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汪2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2能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汪2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赌资赌具(已收缴)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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