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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336号 (2)
  一、被告人汪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赌资赌具(已收缴)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汪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白艳利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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