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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余陈俊,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余陈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小区31号楼栋口,用所备钥匙打开楼栋门口的光明牌牛奶箱,窃得被害人倪某某的光明牌1号高钙鲜牛奶1瓶,价值人民币4元。
  2019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弄小区17号楼栋口,用所备钥匙打开楼栋门口的光明牌牛奶箱,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光明牌小口瓶鲜牛奶1瓶,价值人民币3.5元。
  2019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弄小区8号、24号楼栋口,用所备钥匙打开楼栋门口的光明牌牛奶箱,窃得被害人颜某某的光明牌小口瓶鲜牛奶2瓶,价值人民币7元;窃得被害人张某1的光明牌优倍鲜牛奶1瓶,价值人民币5.6元;窃得被害人张某2的光明牌畅优发酵乳1瓶,价值人民币4.8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光明牌纯鲜牛奶新鲜杯1瓶,价值人民币4.6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已作出了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倪某某、徐某某、颜某某、张某1、张某2、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监控录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确认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已作出经济赔偿,且能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夏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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