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21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周俊明,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周俊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14时许,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XX街道中队执法人员施某1、施某2同街道拆违人员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就该处破墙开窗的违法行为予以整治。被告人王某某为阻止执法人员拆违,将事前准备好的汽油浇淋在自己身上并手持打火机以自焚相威胁,后被执法人员劝阻并被民警当场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可将汽油浇淋在自己身上,但否认手持打火机等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施某1、施某2、屈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城管中队执法证明、执法人员工作证、相关告知书、现场照片以及金杨六居委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公安人员简要信息以及辨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在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但未及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