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19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
  辩护人马鲜朵,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杨某某及辩护人金婷婷、马鲜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至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经共同预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凌河路XXX号XX网吧内,相互配合,多次借用被害人史某某的手机,期间由被告人王某通过使用短信验证码修改密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史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800元转入被告人杨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6214********3831)内,后被告人王某、杨某某共同将上述钱款取现并挥霍。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于次日抓获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否认参与盗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清单、相关银行账户凭证、照片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均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被告人王某、杨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