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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在吉林省公主岭市,住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许维祥,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许维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魏某在任本市军工路XXX号水丰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期间,使用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冒用客户停放厂内的牌号为沪A3XXXX、沪LKXXXX、沪LBXXXX的汽车的车辆信息,编造在本市都市路、军工路等地发生交通事故,骗取被害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共计人民币18,280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魏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居某某、傅某的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及本市闵行交警支队事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交强险损失计算书、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保险报案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退赔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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