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549号 (2)
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薛依斯
书 记 员 詹 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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