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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8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衡山路XXX号某酒店内任兼职服务员时,与被害人、酒店员工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为泄愤故意将开水浇向孙某某身体,致孙某某体表Ⅱ°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未达20%),经鉴定构成轻伤。同年4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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