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刑终1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女,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19日起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鸽,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邑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绅公司),法定代表人THOMAS JOHN MENIER。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系邑绅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人托马斯·约翰·梅尼耶(THOMAS JOHN MENIER,中文名孟念涛),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正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宋某,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19日起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邑绅公司、被告人托马斯·约翰·梅尼耶、宋某、任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沪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任某某、原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原审被告人托马斯·约翰·梅尼耶、宋某、本院通过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聘请的英语翻译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香港88咨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被告单位邑绅公司在为法国泰森德干邑酒庄(以下简称泰森德酒庄)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为帮助国内货主降低进口成本、谋取非法利益,香港88咨询公司股东及邑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托马斯·约翰·梅尼耶经与泰森德酒庄及上海盈欣酒业有限公司、上海韦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丰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盛行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华夏五千年生态酒庄有限公司、广州市洛奇酒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铭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欣公司、韦嘉公司、合丰隆公司、金盛行公司、南丰公司、洛奇公司、铭鸿公司)等国内货主或相关联系人通谋,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仍按照事先商定的价格拆分比例,将葡萄酒的实际成交价格拆分为虚假的货物价格和市场服务费两部分,并自行或者指使被告人宋某制作订单信息表,泰森德酒庄确认该表相关信息后将发票等单证发给邑绅公司及香港88咨询公司,由被告人托马斯·约翰·梅尼耶、宋某、任某某复核后,制作虚假的报关合同,并将上述合同、发票等单证材料传递给国内货主,由货主以虚假的货物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被告人宋某自2013年11月起,作为邑绅公司销售助理、销售经理,在明知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被告人托马斯·约翰·梅尼耶的安排,负责南丰公司、洛奇公司、金盛行公司、合丰隆公司的业务接洽,制作订单信息表及部分低价报关合同,复核并传递虚假的报关单证材料。被告人任某某自2015年6月起,作为邑绅公司销售助理,在明知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被告人托马斯·约翰·梅尼耶、宋某的安排,制作部分低价报关合同,复核并传递虚假的报关单证材料。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