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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20号 (2)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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