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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喻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徐倍歆,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潘某、喻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9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起,被告人潘某、喻某某建立一名为“友谊群”的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利用“明星上海麻将”手机APP从事赌博活动,潘某、喻某某向群内赌博人员提供游戏房卡,通过微信转账为输赢双方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取每局每人5元或者10元的台费非法牟利共计10,000余元。同年12月4日,潘某、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屏、微信群成员名单、微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证人郜某某、顾某、魏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潘某、喻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喻某某结伙,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喻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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