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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闫军伟,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闫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4日至2月7日,被告人丁某先后四次至盒马鲜生汇阳广场店(位于本区田林东路XXX号汇阳广场XXX层),利用超市扫码自助付款且无感应器报警的安全漏洞,采用对商品不予自助扫码付款或扫码后删除不付款的方式,盗窃超市开架供应的酒、水果、坚果、巧克力、洗护用品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09元)。
  2019年2月7日,被告人丁某再次至上述超市实施盗窃,后在携赃逃离途中被超市人员截获,查获当日盗窃的红酒、水果、坚果、沐浴乳等14件超市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87元)。到案后,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丁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丁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应予没收;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
  丁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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