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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朱娟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朱娟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李某1及李某2在本市徐汇区康健路XXX弄XXX号楼旁晾晒处因晾被子引发争吵,沈某将李某2推倒在花坛,李某1见状上前欲劝阻时,沈某又将李某1推倒在地,致李某1腰部受伤。经鉴定,李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L1)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沈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沈某在侦查终审笔录中供述以上事实。同年4月,沈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沈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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