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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5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叶县,暂住本市崇明区。
  辩护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车圣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中海船厂工作的便利,先后16次从中海船厂“峨眉山”船坞、“普陀山”船坞垃圾篓内盗窃废旧铜管和废旧不锈钢螺丝,共计141.4斤和163.75斤,并以人民币21元/斤和4元/斤的单价销赃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收款的方式,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631元,赃款均被其花用殆尽。
  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废旧铜管和废旧不锈钢螺丝共计价值人民币3,897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11月19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李某、陈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调取证据清单、银灰色废旧不锈钢螺丝照片、紫红色废旧铜管照片、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地点照片、被告人张某某与证人陈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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