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8刑初567号
(2019)沪0118刑初5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
辩护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韩龙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8年4月,被告人万某在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暂住地将约3、4克大麻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购毒人员韩某某;二、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万某经与购毒人员韩某某事先微信联系购买约40克大麻叶,后韩海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万某支付毒资人民币4,000元。在双方交付大麻叶前,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万某暂住地将万某抓获。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万某暂住地附近的绿化带内搜查并扣押了其从国外邮寄购得的大麻叶一包。经称重,上述大麻叶重56.29克。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韩海明、张志刚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快递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大麻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如实供述罪行、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其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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