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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9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郗某某(自报),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指定辩护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3(自报),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指定辩护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3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某某、周3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飞、被告人郗某某、周3、辩护人姚臻、史润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郗某某与其妻章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宝园七路加油站门口发生争执,民警被害人曹某与同事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处警。因现场围观人员较多,曹某遂要求郗、章至派出所调解,但郗某某拒不服从民警指令,强行拉扯章某某阻止章上警车,在曹某控制郗某某上车时,郗暴力挣脱控制并用手击打民警。随后,被告人周3途经该处围观民警执法时,故意上前关闭警车门阻碍民警带离郗某某,并在现场围观起哄,曹某对周进行控制时,郗某某又上前拉扯、阻止民警控制周3。期间周3咬伤曹某右手背,致曹右手背挫伤、表皮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曹某与增援民警一起将两名被告人控制。郗某某、周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周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邓某某、周1、周2、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及照片,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警察证,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周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关于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均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郗某某、周3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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