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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9)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吴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担任上海印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雾公司)销售总监一职期间,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号万达广场4号楼2108室内,以年化收益率18%-22%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900万元左右(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资金8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案件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收益确认函、签购单、担保书、债权出让款项到账确认函、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POS机信息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印雾公司签单客户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系陪同家人至公安机关报案期间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且不经手资金,在公司无实权,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无犯罪故意,且本案涉及项目真实存在,希望认定被告人王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担任上海印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一职,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号万达广场4号楼2108室内,以年化收益率18%-22%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00万元左右,未兑付资金8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梦奇、完利萍、周剑萍、张静莲、于宗仁、江秀梅、徐粉琴、严竞阳、孟鹤明、黄华、张根元等11人的证言及陈玲珠、戴晓梦等40多人的案件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收益确认函、签购单、担保书、债权出让款项到账确认函等证据,证实印雾公司承诺高额收益,其等人先后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号万达广场4号楼2108室印雾公司内,与印雾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并支付投资款。其中徐粉琴、严竞阳、孟鹤明、黄华、张根元的经办人均系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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