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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65号 (3)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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