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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
  辩护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泽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盛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王成楠、木东华(另案处理)共同设立银诚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弄XXX号XXX层),招募销售人员,以债权转让为名,通过发传单、熟人介绍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年化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2月,被告人章某入职银诚公司,同年6月任阳城路门店负责人,负责门店业务团队管理并直接对外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5月至8月,被告人章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35万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434万余元。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向我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提供的投资理财协议、银行转账凭证,银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银诚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章某作为银诚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章某有一定的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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