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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徐倍歆,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二部刑诉(2019)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徐倍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上海聚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简公司)委托上海治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治硕公司)对其位于本市徐汇区虹漕路XXX号XXX栋XXX层、XXX层的办公地点进行装修,治硕公司将其中的空调安装项目分包给被告人汪某,约定由汪某为聚简公司安装12台全新美的牌空调。后汪某购入12台二手美的牌空调,对外壳喷漆翻新后为聚简公司安装完毕,并收取空调费用共计人民币81050元。同年5月,聚简公司发现空调有问题,遂向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汪某得知后至上址将其中3台二手美的牌空调替换为全新的美的牌空调。经美的公司鉴定,上述12台二手美的空调为假冒产品。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汪某在接受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扣押、调取的物证、工作情况、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上海农商银行付款通知、美的公司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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