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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107号 (3)
  一、被告人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书 记 员 沈 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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