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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38号 (2)
  被告人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姜 缨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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