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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某日傍晚,被告人熊某与李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本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650弄5幢11-12号楼下,将重约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熊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辨认笔录及公安档案卡片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能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耀军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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