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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杨志兴,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周某及辩护人杨志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周某介绍,将20台日本“柏青哥”钢珠机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用于开设赌场。事后,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经鉴定,上述钢珠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黄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赌博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周某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退缴了其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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