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611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2、江某、赵某2、程某某、刘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王某2、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2、程某某、刘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田某某、王某2、赵某2、程某某、刘2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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