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5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一楼苹果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际,从货架上窃得MagicMouse2鼠标1盒,离店后被店员阻止。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返回至该店,从货架上窃得价值人民币564元的MagicMouse2鼠标1盒后逃离。
同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至该店时被店员认出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李某某否认盗窃事实,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陆某、宋某某、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截图,被窃商品及案发现场的照片,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翔殷路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常祝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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