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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4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袁某某,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3日14时40分许,在本市杨浦区XX六村XXX号一楼,因噪音之事,被告人杨某某和其妻子马某某与袁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双方拉扯至XX六村XXX号附近,被告人杨某某挥拳击打袁某某面部致袁受伤。经鉴定:袁某某面部所受外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袁某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损伤留有瘢痕已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害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同时指出,被告人杨某某是自首,年过70多岁,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及妻子马某某在本市杨浦区XX六村XXX号一楼,因噪音之事与楼上的邻居袁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双方拉扯至XX六村XXX号附近。其间,被告人杨某某拳击袁某某面部致袁受伤。经鉴定:袁某某面部所受外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袁某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损伤留有瘢痕已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接民警电话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3日14时30分许,其从XX六村XXX号204室下楼,住104室的一对老夫妻在门口等其,老太冲上来拉住其,老头即杨某某也冲上来要和其争执。其便朝着XX六村XXX号老年活动室退了过去,其间,杨某某冲上来拳击其脸部打了二次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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