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7刑初5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重置手机,并从“番茄接码”、QQ群组等网络平台购买新的手机号码和支付账号的方式,冒充新用户在“饿了么”外卖订餐软件平台注册并订餐,骗取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首单优惠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1783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刷单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衡之
书 记 员 乔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