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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辩护人王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王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陆某在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在本市徐汇区汾阳路XXX号XXX楼)担任市场营销部总监期间,在获悉公司财务存在登记漏洞后,通过销售人员陈某2、陈1二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嫁接代理商货款及虚构代理商购卡等方式,多次从公司骗领共计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的面包新语储值卡,并将部分储值卡销售给上海互境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陆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案发后,陆某的亲属退赔了人民币22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陆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1、陈某2、刘1、李某、周某、刘2、殷某某、王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离职交接清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情况说明、会员卡出售单、pos机结算明细、银行凭证、表格、仁顺公司的对账单、记录、代收款单、发票、银行交易记录、办案说明、购销合同,商品领取汇总表、付款回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储值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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