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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李益辉、李叶飞),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青村镇桃园村XXX号被害人施某某住处,采用踹门的方式入户,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查询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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