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20刑初6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南桥镇东圆弄22号“欣秀”美容美发店,从二楼窗户进入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575元的怡悦水光肌冰膜25片及润发素、啫喱水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盗窃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