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9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编织袋、行李箱,驾驶牌号皖AKXXXX小客车,至本区潘泾路4655弄小区,潜入19号楼顶天台,窃得被害人黄香晾晒的淡红色小碎花美得妮牌涤纶短纤被1条(价值人民币90元)。后又至1号楼顶平台,窃得被害人章利成晾晒的粉红色羊毛被一条。
2.2018年11月底某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编织袋、行李箱,驾驶牌号为AK583W小客车,至本区潘泾路4655弄小区,窃得14号楼顶天台被害人孔惠芳晾晒的粉红色棉被1条(价值人民币120元)。后又至38号楼顶平台,窃得被害人李荣发晾晒的红蓝条纹、红蓝相间爱心及圆点图案被套1件(价值人民币30元)。
3.2019年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编织袋、行李箱,驾驶牌号为AK583W小客车,至本区潘泾路4655弄小区,窃得54号楼顶天台被害人宋滔晾晒的高弹棉被1条及被害人谭玉云晾晒在59号楼顶天台的俞兆林牌羽绒四季被1条(白紫色被套,价值人民币210元)、粉红色棉被一条(价值人民币140元)。后又至本区潘泾路XXX弄XXX号楼顶天台,窃得被害人杨菊晾晒的波司登鹅绒被1条(价值人民币60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的被子及被套已依法扣押;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元,得到各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香、章利成、孔惠芳、李荣发、宋滔、谭玉云、杨菊的报案陈述、证人谢某某、姜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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