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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窜至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奚家店79号,潜入被害人龚某的暂住地,窃得被害人龚某置于床上枕头边的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0元)及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30元)。
  同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骑行共享单车窜至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王家村北杨宅XXX号,采用强行扭断门挂锁的方法,潜入被害人厉某某的暂住地,窃得被害人厉某某置于床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堡垒超越版FX53VD,价值人民币2,100元)及瑞士军刀牌背包一只(价值人民币80元),内有罗技牌键盘G610一个(价值人民币380元)、罗技牌鼠标G903一个(价值人民币670元)。尔后,被告人李某窜至罗店镇陆家宅XXX号XXX号,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潜入被害人胡某某、陈柳夫妇暂住地,窃取房间内矮柜上钱包内人民币3,500元及身份证三张。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VIVO手机一部及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龚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瑞士军刀牌背包一只、罗技牌键盘G610一个、罗技牌鼠标G903一个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厉某某,被盗钱款人民3,000元及身份证3张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厉某某、胡某某、龚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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