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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冒名“王伟”,在经营集装箱货运等业务的过程中,指使他人于2011年9月,冒用浙江宁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名义,并使用伪造的宁兴公司公章,与巨野东红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东红公司”)签订集装箱运输协议。之后黄某某以“高进低出”等方式,将其承接的苏州力天世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力天公司”)等公司的运输业务转让给巨野东红公司,在收取苏州力天公司等公司的运输费用后,将运输费用用于购买轿车、偿还自己银行债务、取现挥霍等,拒不支付巨野东红公司运输费用人民币40余万元,并撤离办公场所及逃匿。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洪源镇桂花村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人员刘某某的报案陈述、被害单位提供的运费清单、提货联系单、集装箱发放申请书、证人谭某某、张某某、杨1、刘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2的证言及苏州力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票联、转账凭证、苏州力天公司与“宁兴公司”的集装箱运输协议、巨野东红与“宁兴公司”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书、个人汽车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具体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贷款申请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银行交易明细、宁鸿公司、宁兴公司、巨野东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资人信息、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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