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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828号 (3)
  一、被告人曹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3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曹某1、曹某2、曹3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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