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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雷建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辩护人雷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底,伙同章标、文传奎(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宣传“连山易”传统文化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参加上海灵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松公司”)等举办的“连山易”峰会、课程等,并虚构章标“连山易”第三十九代唯一传人的身份,以“破相杀”、消灾转运等各种名义,收取拜师费、法事费等各项费用,以此骗取被害人张秋凯、马乾驰、刘莹、王清花、周旭影、王晓龙、申勋、李小娟、宋梓棋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转账记录、企业档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为证据,认定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从犯,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某某辩称,其仅是受雇于章标,从事会务工作及收取听课费用,并没有直接诈骗被害人钱财,而且其一开始并不清楚章标是诈骗他人钱款。
  辩护人提出:1、部分被害人组织会议、介绍学员,有参与犯罪的嫌疑,不应视为是被害人;2、被告人章某某仅是从事会务工作等,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对于章标所实施的是否是诈骗行为并不清楚,且参与时间不长,属于从犯;提请本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章某某受雇于章标实际控制、经营的灵松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与章标、文传奎等人结伙,以宣传“连山易”传统文化为名,诱骗被害人参加灵松公司等举办的“连山易”峰会、课程等。同时,虚构章标“连山易”第三十九代唯一传人的身份,以“破相杀”、消灾转运改命等各种名义,收取拜师费、法事费等各项费用,共骗取被害人张秋凯、马乾驰、刘莹、王清花、周旭影、王晓龙、申勋、李小娟、宋梓棋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主要从事会务工作、收取听课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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