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565号 (2)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金某、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