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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65号 (2)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金某、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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