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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周某某、伍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普陀区南大街XXX弄XXX号XXX室内代理“申博SUNBET”赌博网站,以“百家乐”刑事接受赌客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雇佣郑某(已判决)在该网络百家乐赌场负责操盘、为客人结算等工作。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招揽客人及日常经营。
  2017年12月4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至上址检查,抓获周某某、伍某某、郑某,并查获参赌人员及赌资、账本等。上述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某某、伍某某、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严某某、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账本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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