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5刑初135号 (3)
  5、相关报警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仙霞路派出所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电话通知,任某某、于某某先后投案。
  6、谅解书,证实案发后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被告人于某某为被告人任某某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任某某欲趁被害人酒后熟睡意识不清之机实施奸淫,但因客观原因未得逞的事实,有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任某某关于其没有强奸的故意及行为的辩解,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任某某不构成强奸罪以及本案被害人当时装睡、存在诈骗任某某故意等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某否认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关于其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并取得谅解。综合本案的情节、后果,对被告人任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于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于某某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伟敏
人民陪审员 施玉妹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