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4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邵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辩护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海涛,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钟楠,被害人郑某1的诉讼代理人周芝均、顾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本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卧室内,因家庭纠纷与其丈夫郑某3发生争执并遭殴打,遂至上址厨房拿菜刀后返回,被害人郑某1(系郑某3父亲)见状使用画架阻挡,被告人邵某遂持刀砍伤郑某1。经鉴定,被害人郑某1左尺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腕部皮肤裂创及左腕伸肌腱、左小指伸肌腱断裂,分别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邵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审理中,郑某1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人郑某2、郑某3、郑某4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就诊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害人父子对于矛盾的发生和激化亦有一定责任,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二、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