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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结伙陈士杰、单一鹍(均已判刑)经预谋,由陈士杰出面假借购车为名,将被害人曹某某骗至上海市徐汇区徐梅路、龙腾大道路口,陈士杰假借试车为由,趁曹某某不备,取得曹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YZF-R1(2011款)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0元)后开走。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9月27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涉案雅马哈牌YZF-R1摩托车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曹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人陈士杰、单一鹍(同案犯)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户籍人员基本信息;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曹某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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