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7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某某,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辩护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仲某某利用上海飞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飞营公司”)、上海雅预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雅预公司”)等10家公司的名义,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仲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清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其利用10家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的事实及罪名表示认可,但对指控的虚开发票金额有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上家和下家,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仲某某利用上海飞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飞营公司)、上海雅预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雅预公司)、上海欣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欣帧公司)、上海根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根权公司)、上海傲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傲颜公司)、上海贞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贞仪公司)、上海颐默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颐默公司)、上海晟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晟仙公司)、上海甚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甚涛公司)、上海杉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杉派公司)的名义,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5亿余元。
被告人仲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在本区通河三村XXX号XXX室暂住处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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