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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799号 (2)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证实,从被告人仲某某的手机及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情况,其中,飞营公司在2018年4月虚开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377,360.08元,雅预公司在2018年4月虚开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213,343.29元。
  2、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仲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傲颜公司2017年4月、7月、10月、12月、9月及2018年1月、2月通过被告人仲某某虚开发票金额137,851,086.16元;根权公司2016年4月、5月、7月至12月及2017年1月至9月通过被告人仲某某虚开发票金额279,007,852.52元;杉派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仲某某虚开发票金额40,906,096.40元;欣帧公司2016年10月、12月及2017年3月至8月间通过被告人仲某某虚开发票金额共计29,103,814.54元;贞仪公司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通过被告人仲某某虚开发票金额30,866,558.11元;颐默公司2017年1月、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通过被告人仲某某虚开发票金额86,388,581.27元;晟仙公司2016年8月至12月通过被告人仲某某虚开发票金额28,321,556.11元;甚涛公司2016年8月、10月、11月通过被告人仲某某虚开发票金额7,007,105.36元。
  3、证人胡某某、朱某、梅某1、杨某1、祁某某、张1、张某2、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等人知道老乡仲某某是对外开票的,于是找到需要发票的公司,把公司的抬头和开票金额报给仲某某,仲某某用他控制的公司抬头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
  4、证人杨某2、丁某1、环某某、杨某3、杨某4、丁某2、丁3、毛某某、戴某、阮某某、温某某、王某2、聂某某、张3、李某、邢某某、宋某某、余某某、岳某某、周某某、郭某等人的证言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实,其等人经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过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证实,甚涛公司2016年9月及2017年1月至7月间虚开发票金额3,599,375.00元。
  5、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做虚开发票的生意,其是到新客站售票大厅门口找的上家,对方传授其开票技术。上家提供给其税控盘、网银等,其从对方处买进空白发票,开好发票后把存根联、税控盘等送到新客站上家处,其通过开票收取下家一定的开票费。雅预、飞营等10家公司都是其用过的开票公司,这些公司平均每个月用2个,不是同时使用的,具体用哪个公司由上家决定。同时其当庭供述,其一般月初去上家处拿税控盘、空白发票等,月底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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