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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指定辩护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凤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某为牟利,于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28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无名棋牌室内设置3张麻将桌,招揽赌客以“花麻将”、“斗地主”形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头人民币20元至60元不等台费。被告人葛某某累计盈利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7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查获,并依法查扣账本、赌资及赌博工具。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葛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账本、工作情况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葛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某为牟利,于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28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棋牌室内设置3张麻将桌,招揽赌客以“花麻将”、“斗地主”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葛某某累计盈利共计30余万元。
  2018年7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查获,并依法扣押账本、麻将牌。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葛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先后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合作协议书、被告人葛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葛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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