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083号 (2)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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