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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0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人陈2,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徐康伟,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陈某3,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陈2、徐某某、陈某3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陈某3、陈2及其辩护人徐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陈2、徐某某、陈某3酒后至宝山区罗店镇市二路XXX号如海生鲜超市烟酒柜台处购物时,因徐某某与被害人夏某1发生口角,田某某即上前推搡夏某1。在场的被害人夏某2、夏某3(均系夏某1子女)及胡某某等人上前劝阻时,亦遭到田某某、陈2、徐某某、陈某3的殴打,后双方互殴,致使夏某1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夏某2左耳廓一处创口、颈部擦伤;夏某3左眼部挫伤;陈某3右上唇口腔黏膜破损。经鉴定,夏某1、夏某2、夏某3、陈某3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田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2、徐某某、陈某3于次日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店派出所投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陈2、徐某某、陈某3通过家属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陈2、徐某某、陈某3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1、夏某2、夏某3的陈述及夏某1、夏某3的辨认笔录;证人夏某4、胡某某、陈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伤情照片;被害人夏某1、夏某3出具的《谅解书》、《谅解协议》、《收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店派出所出具的《对象抓获经过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陈2、徐某某、陈某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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