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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1日23许,在本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亮歌KTVB07包房娱乐唱歌的黄某某陪同醉酒的赵某(另案处理)去厕所,赵某错推开B16包房门,该包房内的被告人潘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走出包房与赵某发生冲突。潘某与赵某扭打在一起,陈某某将劝架的黄某某推至墙角处,殴打黄面部。后赵某又遭潘某等人的共同殴打。黄某某回到包房称“赵某被打”,徐某某、何某某、骆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冲出包房,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其间,潘某与朱某某先互殴,后徐某某、赵某、何某某、骆某某、朱某某等均踢踹潘某。经鉴定,赵某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潘某胸部外伤、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潘某得到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何某某、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潘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陈思华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潘某依法应予惩处。潘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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